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移工定期健康檢查時程計算,一律以「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算。此外,由於肺結核治療期間長達六個月,因此過去移工若經確診為肺結核,必須有雇主的同意才能申請都治服務並在台治療,不過有部分雇主在移工感染後,要求簽下自願返國同意書,因此移工團體認為此規定已嚴重違反人權,要求衛福部修法。此次修正相關條文,刪除雇主意願書為申請都治服務的必要文件,雇主亦有義務協助移工完成該申請,以保障移工工作權,相關規定自111年元月起施行。
過去移工確診肺結核時,雇主可於收到診斷證明書次日起15日內,檢附診斷證明、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移工接受都治服務同意書,向當地衛生局申請服務,移工方可留台治療。此次修正健檢辦法第九條,刪除雇主協助受聘僱外國人接受治療意願書為應備文件, 避免在移工同意接受治療的情況下,聘僱許可仍遭廢止,或染疫後失聯,造成社區防疫風險。 此外,該條也修改相關文字,雇主應協助移工申請都治服務,課予雇主協助移工治療的義務。 移工確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多重抗藥性結核病除外)個案,配合都治服藥14天,幾乎不具傳染力, 確實規則服用六個月以上,多可完成治療,經地方衛生局認定完成,即視為健檢合格。但若移工未配合都治累計達15日以上,或後續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將視為健檢不合格,地方衛生局將核發不予備查函,並復知勞動部及內政部移民署廢止聘僱許可及限制入境註記。
COVID-19疫情變化快速,此次健檢辦法修正,新增第13條之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或勞動輸出國疫情評估所需,調整移工依第5條第1項第2 款(入國三日內健檢)、第3款(定期健檢)及第11條第1項(補充健檢)健康檢查辦理期限。為避免因前述健檢措施調整後,造成兩次健檢間隔過短,第2項明訂,定期健檢與最近一次接受健檢間隔未滿3個月,雇主得於定期健檢期限7日前,檢具最近 一次健檢報告,向地方衛生局申請免辦該次健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