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
工作內容 在下列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3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護理之家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 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以醫院申請者不採計護理人員人數。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申請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應備文件
申請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應備文件
| 文件 | 養護(社福)機構 | 護理之家(醫院) |
|---|---|---|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 | * |
|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 | * |
|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 | * |
| 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名冊 | * | * |
|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 * | * |
| 護理人員執業執照影本 | * | |
| 備註 : 以醫院申請者無須提供護理人員名冊。 | ||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 項目 | 機構看護工 | 備註 |
|---|---|---|
| 薪資 | NT$29,500/月 | 養護(社福)機構另依勞基法84條之1所核備約定之全月總工時計算薪資 |
| 就業安定基金 | NT$2,000/月 | 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 |
| 健保費 | 約 NT$1,428//月 | 依投保薪資NT$29,500計算,外國人自付458元/月 (自115年1月1日起) |
| 勞保費 | 約 NT$2,375/月 | 依投保薪資NT$29,500計算,外國人自付679元/月 (自115年1月1日起) |
| 平均每負月擔費金額 | 約 NT$35,303/月 | 不含加班費 |
| 備註 : 外國人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依勞動契約約定由雇主負擔。 | ||
外國人自行負擔部分
| 項目 | 承辦主管機關 | 金額 |
|---|---|---|
| 居留證 | 入出國及移民署 | 1,000/年 |
| 體檢 | 衛生署指定醫院 | 約2,000元/次,依醫院實際報價為準 (入境3天內、6個月、18個月、30個月) |
| 諮詢服務規費 | 人力仲介公司 | 第一年 1,800/月 第二年 1,700/月 第三年 1,500/月 |
服務項目
一、 外國人入境前服務
- 國內就業服務站:辦理國內招募事宜,取得求才證明。
- 勞工局:勞資代表名冊報備、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 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文、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文。
- 領取核准函。
- 國外招募外國人履歷表挑選(可安排雇主視訊挑工)各國駐台辦事處認證。
- 文件快遞至國外。
- 外國人入境安排接機事宜(親領外國人至機構)。
二、外國人入境後服務
- 安排外國人體檢事宜(含入境體檢及定期體檢之交通安排)。
- 協辦外國人在台工作居留證。
- 代辦外國人意外險加保。
- 代辦外國人加入全民健保。
- 協助雇主訂定外國人生活管理。
- 提供雇主外國人管理企劃書。
- 定期訪視,有助於保持與承辦人之互動及外國人狀況之掌握。
- 協助雇主處理緊急傷病外國人。
- 協助雇主處理外國人失聯之相關事宜。
- 提供外國人心理輔導諮詢。
- 提供雇主即時翻譯服務。
- 提供外國人教育訓練課程。
- 提供雇主就業服務法令諮詢。
- 代辦外國人申報所得稅。
- 代辦外國人返鄉探親事宜。
